工程造价培训-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

2019-04-23

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

(一)工程变更管理【泛读】
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如建设单位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工程项目内容)、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根据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可分为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和施工承包单位申请的工程变更两类。
(1)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或建设单位要求实施的工程变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和通过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确定的工程变更两种情况。
1)监理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监理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属于必须的变更,如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征求施工承包单位意见,监理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完成工程变更工作。
2)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确定的工程变更。此类情况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某项新工作等。此时,工程变更程序如下:
①监理人首先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建设单位对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②施工承包单位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如果同意实施变更,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要求。若施工承包单位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也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如不具备实施变更项目的施工资质、无相应的施工机具等原因或其他理由。
③监理人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建议书,施工承包单位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可行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如果施工承包单位不同意变更,监理人与施工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④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书面建议后,应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施工承包单位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施工承包单位。
(2)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可能涉及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类。
1)施工承包单位建议的变更。施工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等,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与建设单位协商是否采纳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获得工程造价降低、工期缩短、工程运行效益提高等实际利益,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2)施工承包单位要求的变更。施工承包单位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改变工程的位置或尺寸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施工承包单位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施工承包单位。
(二)工程索赔管理
1.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工程索赔是由于发生了施工过程中有关方面不能控制的干扰事件。这些干扰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工期延长、费用增加,成为工程索赔的理由。
(1)业主方(包括建设单位和监理人)违约。
(2)合同缺陷。
(3)合同变更。
(4)工程环境的变化。
(5)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2.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根据该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施工承包单位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施工承包单位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被称为“默示条款”或“隐含条款”。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由于非施工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拖延,要求批准延长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建设单位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延长后,施工承包单位不仅可免除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因提前交工获得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施工承包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其经济损失。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施工承包单位增加开支时,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工程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
(1)工程延期索赔。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建设单位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施工承包单位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实施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施工承包单位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违约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施工承包单位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令施工承包单位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施工承包单位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施工承包单位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工程索赔处理程序
(1)施工承包单位的索赔程序。根据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单位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1)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承包单位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施工承包单位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监理人处理索赔的程序。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施工承包单位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施工承包单位。
3)施工承包单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建设单位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施工承包单位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3)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索赔的期限。施工承包单位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例题1·单选】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现有变更情况的,可向监理人提出(  )。
A.变更指示
B.变更意向书
C.变更建议书
D.变更报价书
【答案】C
【解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包括三种情形。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例题2·单选】下列可导致承包商索赔的原因中,属于业主方违约的是(  )。【2014】
A.业主指令增加工程量          
B.业主要求提高设计标准
C.监理人不按时组织验收        
D.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答案】C
【解析】该题目属于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中的内容,只是教材一家之谈的原因分类,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或合同条件的依据;按照教材的解释,A、B属于合同变更导致索赔事件发生;D属于工程环境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四、工程费用动态监控

(一)费用偏差及其表示方法
费用偏差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或成本的实际值与计划值之间的差额。进度偏差与费用偏差密切相关,如果不考虑进度偏差,就不能正确反映费用偏差的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引入进度偏差的概念。对费用偏差和进度偏差的分析可以利用拟完工程计划费用(Budget Costof Work Scheduled,BCWS)、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tual Costof Work Performed,ACWP)、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udget Costof Work Performed,BCWP)三个参数完成,通过三个参数间的差额(或比值)测算相关费用偏差指标值,并进一步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从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费用偏差分析方法既可以用于业主方的投资偏差分析,也可以用于施工承包单位的成本偏差分析。
1.偏差表示方法【必会】
(1)费用偏差(Cost Variance,CV)。
费用偏差(CV)=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
(6.4.30)
其中:
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已完工程量(实际工程量)×计划单价(6.4.31)
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已完工程量(实际工程量)×实际单价(6.4.32)
当CV>0时,说明工程费用节约;当CV<0时,说明工程费用超支。
(2)进度偏差(Schedule Variance,SV)。
进度偏差(SV)=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拟完工程计划费用(BCWS)
(6.4.33)
其中:
拟完工程计划费用(BCWS)=拟完工程量(计划工程量)×计划单价(6.4.34)
当SV>0时,说明工程进度超前;当SV<0时,说明工程进度拖后。
2.偏差参数
(1)局部偏差与累计偏差。局部偏差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整个工程项目而言,指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偏差;二是相对于工程项目实施的时间而言,指每一控制周期所发生的偏差。累计偏差是指在工程项目已经实施的时间内累计发生的偏差。累计偏差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数值总是与具体时间联系在一起,第一个累计偏差在数值上等于局部偏差,最终的累计偏差就是整个工程项目的偏差。
(2)绝对偏差与相对偏差。绝对偏差是指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所得到的差额。相对偏差则是指偏差的相对数或比例数,通常是用绝对偏差与费用计划值的比值来表示。如:
(6.4.35)
与绝对偏差一样,相对偏差可正可负,且两者符号相同。正值表示费用节约,负值表示费用超支。两者都只涉及费用的计划值和实际值,既不受工程项目层次的限制,也不受工程项目实施时间的限制,因而在各种费用比较中均可采用。
(3)绩效指数。
1)费用绩效指数(Cost Performance Index,CPI)。
                      (6.4.36)
CPI>1,表示实际费用节约;CPI<1,表示实际费用超支。
2)进度绩效指数(Schedule Performance Index,SPI)。
                      (6.4.37)
SPI>1,表示实际进度超前;SPI<1,表示实际进度拖后。
这里的绩效指数是相对值,既可用于工程项目内部的偏差分析,也可用于不同工程项目之间的偏差比较。而前述的偏差(费用偏差和进度偏差)主要适用于工程项目内部的偏差分析。
(二)常用偏差分析方法
常用偏差分析方法有横道图法、时标网络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1.横道图法
横道图法具有简单直观的优点,便于掌握工程费用的全貌。但这种方法反映的信息量少,因而其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时标网络图法
时标网络图法具有简单、直观的优点,可用来反映累计偏差和局部偏差,但实际进度前锋线的绘制需要有工程网络计划为基础。
3.表格法
表格法是一种进行偏差分析的最常用方法。应用表格法分析偏差,是将项目编号、名称、各个费用参数及费用偏差值等综合纳入一张表格中,可在表格中直接进行偏差的比较分析。
4.曲线法
曲线法是用费用累计曲线(S曲线)来分析费用偏差和进度偏差的一种方法。用曲线法进行偏差分析时,通常有三条曲线,即已完工程实际费用曲线a、已完工程计划费用曲线b和拟完工程计划费用曲线p,如图6.4.3所示。图中曲线a和曲线b的竖向距离表示费用偏差,曲线b和曲线p的水平距离表示进度偏差。

图6.4.3反映的偏差为累计偏差。用曲线法进行偏差分析同样具有形象、直观的特点,但这种方法很难用于局部偏差分析。
(三)偏差产生的原因及控制措施
1.偏差产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产生费用偏差的原因包括:
(1)客观原因。包括人工费涨价、材料涨价、设备涨价、利率及汇率变化、自然因素、地基因素、交通原因、社会原因、法规变化等。
(2)建设单位原因。包括增加工程内容、投资规划不当、组织不落实、建设手续不健全、未按时付款、协调出现问题等。
(3)设计原因。设计错误或漏项、设计标准变更、设计保守、图纸提供不及时、结构变更等。
(4)施工原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质量事故、进度安排不当、施工技术措施不当、与外单位关系协调不当等。
2.费用偏差的纠正措施
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从而实现费用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费用偏差的纠正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组织措施。是指从费用控制的组织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落实费用控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费用控制人员的任务、职责分工,改善费用控制工作流程等。组织措施费用控制其他措施的前提和保障。
(2)经济措施。主要是指审核工程量和签发支付证书,包括:检查费用目标分解是否合理,检查资金使用计划有无保障,是否与进度计划发生冲突,工程变更有无必要,是否超标等。
(3)技术措施。主要是指对工程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包括:制定合理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分析,针对偏差进行技术改正等。
(4)合同措施。在纠偏方面主要是指索赔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常出现索赔事件,要认真审查有关索赔依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索赔计算是否合理等,从主动控制的角度,加强日常的合同管理,落实合同规定的责任。
【例题1·多选】某工程施工至某月底,经偏差分析得到费用偏差(CV)<0,进度偏差(SV)<0,则表明(  )。【2013】
A.已完工程实际费用节约
B.已完工程实际费用>已完工程计划费用
C.拟完工程计划费用>已完工程实际费用
D.已完工程实际进度超前
E.拟完工程计划费用>已完工程计划费用
【答案】BE
【解析】CV=已完工程计划费用-已完工程实际费用;
SV=已完工程计划费用-拟完工程计划费用
选项A错误,应该是超支;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题目给出条件不能判断是否拟完工程计划费用>已完工程实际费用;选项D错误,应该是已完工程实际进度拖后;选项E正确。
【例题2·单选】某工程施工至2014年7月底,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为600万元,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为800万元,拟完工程计划费用(BCWS)为700万元,则该工程此时的偏差情况是(  )。【2014】
A.费用节约,进度提前           
B.费用超支,进度拖后
C.费用节约,进度拖后           
D.费用超支,进度提前
【答案】B
【解析】费用偏差(CV)=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一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600-800=-200<0; 当CV<0时,说明工程费用超支。
进度偏差(SV)=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拟完工程计划费用(BCWS)=600-700=-100<0; 当SV<O时,说明工程进度拖后。
【例题3·单选】某工程施工至2016年12月底,已完工程计划费用2000万元,拟完工程计划费用2500万元,已完工程实际费用为1800万元,则此时该工程的费用绩效指数CPI为(  )。【2017】
A.0.8
B.0.9
C.1.11
D.1.25
【答案】C
【解析】费用绩效指数(CPI)=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即2000/1800=1.11。
【例题4·单选】下列偏差分析方法中,既可分析费用偏差,又可分析进度偏差的是(  )。【2017】
A.时标网络图和曲线法
B.曲线法和控制图法
C.排列图法和时标网络图法
D.控制图法和表格法
【答案】A
【解析】常用偏差分析方法有横道图法、时标网络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五、工程价款结算及其审查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1.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按月结算。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除上述两种主要方式外,发承包双方还可约定其他结算方式。
2.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
工程价款结算主要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重要】
1.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
(1)审查结算的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的一致性;
(3)审查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的严格性。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审查取费标准执行的严格性,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2.建设单位的审查
(1)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审查结算资料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2)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2)审查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
4)建设单位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用;
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价差计算;
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产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8)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3.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时限【重要】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按表6.4.5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表6.4.5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限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500万元以下 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45天
5000万元以上 60天
 
工程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建设单位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例题1·单选】工程价款结算主要包括(  )。
A.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项目竣工总结算
B.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C.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D.按月结算和分段结算
【答案】B
【解析】工程价款结算主要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例题2·多选】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内容有(  )。
A.工程结算资料的完备性 
B.工程结算的准确性
C.取费标准执行的严格性 
D.工程结算资料递交程序的合法性
E.取费依据的时效性
【答案】BCE
【解析】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
1)审查结算的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的一致性;
3)审查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的严格性。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审查取费标准执行的严格性,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例题3·单选】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于施工承包单位递交的金额为6000万元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建设单位的审查时限是( )天。【2015】
A.30
B.45
C.60
D.90
【答案】C
【解析】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按下表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限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500万元以下 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45天
5000万元以上 60天
 
【例题4·多选】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7】
A.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B.工程竣工结算均有总承包单位编制
C.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整性
D.施工承包单位要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的一致性
E.建设单位要审查实际施工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答案】CDE
【解析】选项A,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项目竣工总结算;选项B,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施工承包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单位编制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在总承包单位审查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选项CDE考核的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的相关内容,包括:
1.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
1)审查结算的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的一致性;
3)审查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的严格性。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审查取费标准执行的严格性,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2.建设单位的审查
(1)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①审查结算资料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②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2)审查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①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②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③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
④建设单位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用;
⑤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⑥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价差计算;
⑦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产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⑧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时也称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承包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这里的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一)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及延长
缺陷责任期是指施工承包单位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缺陷责任期实质上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显然,缺陷责任期不能等同于工程保修期。
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件,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建设单位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件,由于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政府投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及比例。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件,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由建设单位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施工承包单位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因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施工承包单位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应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并支付施工承包单位合理利润。因他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不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修复的,建设单位应支付施工承包单位相应的修复和查验费用。
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到期应返还施工承包单位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建设单位应在接到申请的14天内会同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施工承包单位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在核实后将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承包单位。
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建设单位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例题1·单选】下列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缺陷责任期就是保修期
B.缺陷责任期计算的起始时间是实际竣工日
C.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1年
D.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不得延长
【答案】B
【解析】关于A,缺陷责任期实质上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关于B,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件,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关于CD,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件,由于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例题2·单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政府投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左右的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A.5%
B.10%
C.7%
D.15%
【答案】A
【解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政府投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例题3·多选】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由建设单位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其修复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承包单位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B.因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
C.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全部责任
D.施工承包单位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和查验的全部责任
E.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修复,不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
【答案】ABCE
【解析】关于A,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由建设单位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施工承包单位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关于B,因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关于C,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并支付施工承包单位合理利润。关于D,施工承包单位应负责修复,但要视原因分清发承包双方责任。关于E,因他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承包单位不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修复的,建设单位应支付施工承包单位相应的修复和查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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